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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无品牌服饰上缝上领标和防伪标,再挂上吊牌后,假冒知名品牌服饰出售。日前,被告人胡某某因假冒知名注册商标品牌服饰,被黄浦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胡某某不仅实施了销售假冒品牌服饰的行为,更通过采购无品牌服饰、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吊牌和胶袋,自行加工、贴牌缝制仿冒品牌服饰,故在定性时,应对生产和销售行为予以整体评价,若仅仅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无法涵盖本案的“生产”行为。
经与相关品牌方确认,胡某某销售的品牌服饰均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Z终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赔偿了商标所有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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