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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旅游发展支持奖励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乡宿旅游民宿、乡村旅游精品主题村等等,详细的奖励补贴内容可随时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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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办〔2022〕9号)、《中共六安市裕安区委办公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裕安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裕办发〔20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用于旅游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优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支持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及补助政策经文旅、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 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和旅游夜间消费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旅游休闲街区、省级旅游商品特色街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省级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省级奖补资金不重复奖补。
2.对新获评国家工(农、林、体育等)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新获评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或国家级、省级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3.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 万元。
5.对新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前五十名的区内各类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乡村旅游
1.对被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精品主题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大别·乡宿旅游民宿标准的,新建民宿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原三星级以上农家乐基础上进行提升改造后,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大别·乡宿旅游民宿标准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皖美金牌民宿”、“皖美银牌民宿”的分别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旅游民宿经营者通过去哪儿网、携程网、飞猪、驴妈妈旅游等平台营销的,电商零售年销售总额达100万元的,给予旅游民宿经营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业合作社统一对外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发展旅游民宿经济。对通过合作社租赁、运营农村闲置房10户以上的,给予合作社2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20户以上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人才培养
1.对区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我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元。
2.在国家、省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导游大赛获得“金牌导游员”、“十佳导游”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
奖励资金在次年3月底前申请,并实行预申报制度。
1.旅游品牌创建按照上级旅游部门的批复、认定文件或证书或上级官方网站公示等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2.乡村旅游按照上级评定、批复文件或证件、奖牌等兑现奖补;区级认定,以验收结果批复文件为准兑现奖补。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评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补,不重复计算。
3.对区内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凭导游证、劳动合同等兑现奖励。在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凭获奖证书、奖杯或奖励文件兑现奖励;对同一项竞赛,同时获得两个以上级别表彰奖励的,按照最高级别兑现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1.奖励对象应按照诚信、及时申请的原则,向区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禁止其五年内申报此项奖励并取消当年度所有涉旅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区文旅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第八条 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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